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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租車 玉里車站取還車 | 汽車租借

台灣 - 花蓮

100+人有興趣

- 此預約商品付款後須等候業務回覆

- 電子憑證將以Email方式寄出給您,請出示電子憑證直接使用

TWD 2,030
選擇方案

選擇方案

使用效期 2020-12-31
適用年齡 成人:歲以上,兒童:4-11歲
產品規格 體驗時間:03:30(海上日出團)/08:00(上午陽光團)
憑證使用 電子憑證(現場出示QR code)

產品說明

-產品介紹-
【車種資訊】
經濟型小車:Vios 或 同級車款
舒適型轎車:Altis 或 同級車款
使用車款以現場提供安排為主,恕不提供指定車款、車色服務。

-訂購須知-
【使用效期】
依所選日期內有效

【使用說明】
◎此為預約型商品,預訂成功與否須以業務人員回覆為主。
◎預訂時請務必提供完整訊息,如取車人姓名、聯絡電話、預計取車時間、預計還車時間等,請下單後於「特殊需求」欄備註說明。
◎汽車租賃方案為「24小時」,如需租賃48小時或更長天數者,請下單後於「特殊需求」處備註,並等候業務人員回覆。
承租人(即駕駛者)必備條件:一般車款須年滿 20 歲並持有有效駕照。
取車時須出示證件:
1. 本國國民:
• 身份證、有效駕照、信用卡 或 簽帳金融卡 (效期須大於 6 個月以上;簽帳金融卡僅限本國人適用)
2. 外籍人士:
• 於入境30天內還車者,租車時須出示:
互惠國所發之有效國際駕照、護照(香港及澳門旅客須額外攜帶「入台證」)、原國駕照、信用卡/貸記卡(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
• 無法於入境30天內還車者,租車時須出示:
護照或有效之身分證件(香港及澳門旅客須額外攜帶「入台證」)、經中華民國監理機關簽證之國際駕照或台灣本國駕照、信用卡/貸記卡(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
◎平假日定義
平日定義:週一至週四之非假日
假日定義:週五至週日、國定假日及其前一天
(國定連假日期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準)
◎超過預訂取車時間 1 小時,且未事先通知者,視同取消預訂,租車公司得以將預訂之車輛轉租他人。
◎建議旅客行前依需求自行投保旅遊平安險等相關保險。

【費用包含】
◎租車費用
◎強制汽車責任險等保險 ( 詳見  小客車租賃契約書 )

【費用不含】
◎油資
◎其他保險
◎超時費用
◎高速公路通行費 eTag
◎車損費、清潔費
◎罰鍰
◎其他未提及之內容

【超時加價說明】
租賃期間計算方式、續租及逾時、超里程收費標準
◎車輛租賃方式為日租,以 24 小時為計算標準。
◎還車時間逾 1 小時者(不含 1 小時),每滿 1 小時按現場公告牌價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 6 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如需延續租期,必須在約定還車時間前之營業時間內事先告知並取得業者之同意,始為有效。

【其他加價說明】
加價項目請於下單後於「特殊需求」欄備註,須以業務人員回覆為準,並於出發前完成付款作業。
◎附加駕駛
除承租人外,每登記一位額外駕駛人將每人加收新台幣 $120/日 ,所登記之額外駕駛人亦須符合承租人條件並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及能於台灣合法駕駛的執照。
◎GPS導航
$120/日/台,因數量有限,須視取車當日現場庫存狀況提供。
◎嬰幼童安全座椅/增高墊
$120/日/台,須由服務人員協助安裝,為節省客人取車時間,請提前預約,恕不受理現場加購。
(目前台灣法律規範:未滿 4 歲孩童須強制使用嬰兒臥床或安全座椅;建議 4 歲以上且身高未滿 120 公分之孩童可使用汽車增高墊。)

【營業所資訊】
玉里站
營業地址:花蓮縣玉里鎮康樂街39號
營業時間:09:00-18:00
服務電話:03-8907309

【取消條款】 
◎所選取車日期當日取消,將收取總額100%之手續費
◎所選取車日期前一日取消,將收取總額80%之手續費
◎所選取車日期前二~三日取消,將收取總額70%之手續費
◎所選取車日期前四~六日取消,將收取總額60%之手續費
◎所選取車日期前七~九日取消,將收取總額50%之手續費
◎所選取車日期十日(含)前取消,將不收取手續費
 

注意事項

◎ 若有未完成之體驗及項目則視同放棄,不做任何退費。
◎ 本憑證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且恕無法兌換現金。
◎ 官網會有不定期之優惠促銷售價,促銷售價可能低於常態售價,本公司恕無法接受任何關於此類差價之退費要求,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訂購本商品須遵守本公司規定,不得轉售或以不正當之方式利用本商品或服務謀取個人利益,本公司有權保留暫停或終止會員資格及使用本網各項服務之權利,並依情節主動通報檢調單位。
◎ 如因天候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店家保有更改及取消行程之權利。
◎ 若對商品有疑問,請洽詢業務人員。
◎ 租車注意事項
租車保障及車損相關責任
禁止事項
1. 本車為禁止吸菸車輛且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 違禁品、危險品。
    (2) 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3)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可隨車之動物僅限裝於寵物箱之犬、貓、裝於小籠之鳥類及盛於小容器中之魚蝦等)。
  若承租人違反此約定,本公司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或造成車輛污損、異味殘留、動物體毛殘留等,承租人須支付損害賠償。賠償修復或清潔費用,依一般行情收費。
2. 承租人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
    (1)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汽車駕駛執照之他人駕駛。
    (2) 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3) 禁止超載或充作教練車。
    (4)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5) 改造、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6)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7)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8)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式向本公司取得本車輛。
  違反本項約定,承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旅客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其他承租人應負責任及費用
1. 租賃期間承租人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
2.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及停車費、國道通行費等費用概由承租人負責繳清,如由本公司代為繳納者,承租人應負責償還。
3. 若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等情事發生,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領回日止之衍生費用,須由承租人負擔。
4. 本公司出車時免費提供之配備(如雨傘),或承租人付費租用之配備(如 GPS、兒童安全座椅等),承租人負有保管責任,若發生毀損或遺失,相關賠償或維修費用將由承租人負擔。
5.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如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造成出租車輛被吊銷汽車牌照三個月,除繳納規定罰款金額外,須償付該車輛三個月之營業損失。
其餘未盡事宜,以租賃契約書為準。 參考 小客車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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